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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批国采全国落地,大批非中选药降价、撤网

发布时间:2024-04-02 10:42:25

      第九批全面落地倒计时,多省同步推进非中选药品降价、撤网工作。


01

大批非中选药品降价

多省分类划定“红线”

       3月临近尾声,目前,全国31省均已确认第九批国采执行时间,其中24省的中选结果已在3月30日前正式落地。

      中选药品进行签约、配送的同时,大批非中选产品降价、撤网工作在推进中。

      3月29日,上海发布《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上海地区未中选药品价格调整的公告》,此前,北京、河北、内蒙古、宁夏、新疆等多省也已有相关动作展开(文末附各省降价要求汇总表)。

      从通知来看,除了在本省非主非备的其他省中选药品,各省针对非中选药的降价要求主要可划分为三类——包括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仿制药,未过评仿制药。

      对于原研药、参比制剂的价格调整,各省一般以企业的全国最低价为参考标准。

      新疆要求原研药和参比制剂按照梯度降价规则,以全国最低价托底自主申报降价。

      对于过评仿制药,新疆的梯度降价要求与过评仿制药和中选价价差挂钩——价格为中选价格2倍以上的,降幅不少于30%,2倍及以内的,降幅不少于20%。

      更多省份选择以同一套规则要求原研药、参比制剂及过评仿制药降价。

      宁夏要求原研药、参比制剂、过评仿制药按不高于该企业目前正在执行的全国最低挂网价格给予挂网。之后若有新的新低价出现,企业应按全国最低挂网价格及时申报调整挂网价格。

      内蒙古在提出原研药、参比制剂、进口药品和过评仿制药品价格不得高于全国各省最低交易价格的同时,还要求不高于上海红线价格

      天津此前也提出符合国采品种申报要求的未中选药品,按不高于该品种上海红线价格及全国其他未带量地区的供应价格,取低价格限价挂网。

      对于未过评仿制药,部分省份以“过评3家”为界限要求对应未过评药品撤网;还有一部分省份以同品种中选价为限价允许其挂网,但具体处理规则存在一定差异。

      据上海药事所3月29日消息,对于第九批同品种过评超3家的未过评药品,其已通过阳光平台作出推送,采购与结算也将同步失效。

      4月30日起,北京将在招采子系统统一调整非中选药品信息、价格信息,按现行做法暂停相关未过评产品挂网,执行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天津也提出,国采同品种名称药品过评仿制药企业挂网数量达到3家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不再挂网。

      今年1月至今,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先后展开了六批挂网药品价格申报相关工作,据统计,六批名单中有1603个药品未通过审核,其中约738个药品被备注为“未过评,且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

      河北要求未过评仿制药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中选药品和原研(参比制剂)、过评药品挂网最低价。

      宁夏的未过评仿制药若有特殊临床价值的可保留挂网资格,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同品种中选价格。

      内蒙古则以中选价为未过评仿制药的最高限价,具体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和企业通过自治区医药采购网自行议定


02

逾期未降价,暂停交易、重点监测

价高药个人自付比例提高

      未按要求及时降价的非中选产品在大多数省份都将面临暂停交易处理。

      江苏还提出,对于未按要求申报议价上限的未中选产品,省医保部门将重点监测,并定期通报医疗机构采购情况;申报价格高于调整后议价上限的,也将进行重点监测。

      新疆在文件中指出,凡未按要求如实申报,漏报、错报、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相关产品及生产企业给予取消挂网、降低信用评级、暂停交易、直至取消参与自治区、兵团组织的集中采购活动的申报资格等处理。

      在不采取强制暂停交易的地区,未降价药品将在医保支付、医院考核等方面受到限制。

      3月27日,上海市医保局发布《关于本市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一方面,对质量和疗效有保证且价格适宜的未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可以在优先采购中选药品的前提下继续采购。

      对未中选药品不采取断药停药的“一刀切”做法,原则上同通用名(含剂型)未中选药品的配备比例保持在20%左右。

      未中选的原研药、过评仿制药企业主动降价至上海中选价以下(含中选价)的,在对应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后不受优先采购限制和相关考核影响。医疗机构采购符合上述条件的未中选药品视作符合“一品两规”要求。

      另一方面,对于医保支付范围内但价格高于中选价的未中选药品,按照“价格适宜”原则在梯度降价或限价后挂网公开议价采购。

      在此基础上,为引导患者形成相应的用药习惯,价高药的个人自负比例将相应提高(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等除外),其中,基药和医保甲类支付的品种中的“价高药”自负比例提高10%,其他药品提高20%(具体名单见文末)。

       如今,国采已进行至九批十轮,第十批箭在弦上,中选药品通过竞争规则降价的同时,针对大批非中选药品降价的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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