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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10月25日开始执行第一批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

发布时间:2023-09-26 12:39:59

        近日, 甘肃发布《关于做好甘肃省第一批药品集中带量联动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的通知》,明确2023年10月2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一、机构范围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和填报了年度预采购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药品范围。带量联动中选的43个品种。


(三)执行时间。2023年10月25日起全省执行中选结果。


二、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按照相关要求完成报量工作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为其上报量;未按要求完成报量工作的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根据其历史采购量予以核定。具体约定采购量在采购协议中予以明确。


(二)采购周期。本批带量联动中选药品采购周期自2023年10月25日至2025年10月24日。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采购协议时,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度约定采购量。采购周期内,中选企业对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部分均应按照中选价格及时足量供应。


三、重点任务及要求


(一)配送关系维护。中选企业通过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自主选择配送企业,经双方同意后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当配送企业在采购周期内不能履约配送时,中选企业应及时解除配送关系并确保有其他配送企业可以配送,配送关系空缺后未及时处置的视同失信行为。2023年10月15日前,中选企业要确保全省所有配送区域分别维护至少1家配送企业,逾期未完成的,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记“警告”1次;10月25日前未完成的,记“不良记录”1次,涉及区域采购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二)采购协议签订。采购协议由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三方通过系统签订。中选企业完成配送关系维护后,医疗机构方可签订协议,其他两方在医疗机构签订完成后签订。原则上医疗机构应于2023年10月20日前完成所有协议签订,中选企业应督促配送企业于2023年10月25日前共同完成所有协议签订。医疗机构签订完协议20日后其他两方任意一方未签订协议的,中选企业和未签订协议的配送企业分别记“警告”1次,相关协议予以撤废,约定采购量相应核减。


(三)基金预付和按期回款。医保基金预付政策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相关统筹区应在11月30日前完成医保基金预付。采购协议期满后,医疗机构按原渠道返还已预付医保基金。医疗机构是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鼓励医保经办机构与药品流通企业直接结算货款。


(四)科学采购和优先使用。医疗机构应科学制定采购计划,确保季度采购量达到序时进度,并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鼓励医疗机构提高采购集中度,便于配送企业做好保障供应。医疗机构有采购需求的集采品种要保障中选药品及时进院,无论有无采购协议,无论是否完成约定采购量,都应该优先采购使用中选药品,非中选高价药品采购制剂量不得高于同品种同质量层次药品总采购量的30%


(五)质量安全和供应保障。中选企业是中选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督促配送企业做好日常备货,及时响应采购订单,保质、及时、足量供应中选药品。当中选药品出现质量、供应等问题时,中选企业应及时向各级医保部门和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报备并采取应对措施。中选企业在采购周期内累计3次不良记录或警告、不良记录次数之和大于等于10次时,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按照我省《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进行信用评级


四、监管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中选药品供应保障监管。各级医保部门要密切监测中选药品的供应保障情况,加强对配送企业的日常监管,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采购协议、选择性响应医疗机构采购订单、累计三个季度公布配送率低于85%的配送企业,经核实后可向省医保局申请取消该配送企业本区域相关产品采购周期内的配送资格。


(二)完善中选药品使用考核方式。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按照采购订单量进行考核,确因中选产品出现供应问题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属医保部门及时书面反馈上报,相应的非中选产品采购量不纳入执行考核。对新纳入国家和我省省级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导致临床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的药品,若中选药品采购量未达到约定采购量,按照中选药品不低于同通用名药品采购量70%的比例考核


(三)做好集采结果执行情况监管。各级医保部门应将医疗机构(含无采购协议医疗机构)执行集采结果情况纳入定点协议管理年度考核指标,作为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在开展“每月监测、季度通报、年度考核”工作时,重点做好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药款按期结算情况、优先使用中选药品情况的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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