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安徽发布关于征求《安徽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采购文件》意见的通知,征集时间为2023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5日。
采购品种及约定采购量
本次拟采购目录共49个品种,102个品规,包含心血管科用药、胃肠外科用药、肝胆科用药、内分泌科用药、造影剂、肿瘤科用药、生殖中心用药、麻醉药品、解热镇痛类药品、多种抗菌药物等。
约定采购量
本次药品集采约定采购量为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上报采购量基数的90%,首年具体约定采购量见《安徽省2023年度部分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剂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汇总表》。
采购周期与采购协议
(一)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周期自中选结果实际执行日起,以年为单位。本轮采购周期原则上为 2 年。
(二)采购协议每年一签,续签时次年度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该中选药品上年约定采购量。
(三)采购周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超出部分中选企业仍按中选价进行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
拟中选药品确定
综合评审。符合“申报资格”要求的药品统筹考虑“企业维度”和“药品维度”两方面因素,进行首轮报价后的综合评审。
申报药品分AB两组,具体分组规则如下:
A 组: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过保护期专利(原研)药品、仿制药参比制剂及本公告发布前通过(含视同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品。
B 组:除A组外的其他药品。分组对应申报,不得串组、降组申报。
药品首次报价后,按“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计算各组药品的综合得分。
“首次报价”要求:
申报药品有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的,“首次报价”不高于(≤)本企业同品规药品全国最低省级(含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截止时间为文件正式发布日)。
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2022年在我省有采购记录的申报药品,“首次报价”不高于(≤)2022年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本药品采购的有效最低价及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截止时间为文件正式发布日)。
无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备选价、2022年在我省无采购记录的申报药品,“首次报价”不高于(≤)2022年省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同组同品规药品采购的有效最低价及该药品的全国省级最低有效挂网价(截止时间为文件正式发布日)。
依据同品种参评药品数及首轮综合评审得分情况,分为:
专家谈判。入围的组内仅单品的药品纳入专家谈判,由专家进行现场谈判。谈判成功品的“谈判价”作为该药的“中选价”。
最终报价。除纳入专家谈判的其余入围药品直接最终报价。依据入围药品的“最终报价”确定拟中选药品。最终报价不得高于首次报价。
拟中选药品确定准则
组内单品且谈判成功者,以“谈判价”为“中选价”,确定为拟中选品。
组内多品以同品规“最终报价”最低者作为拟中选品,其报价为该品“中选价”。
最终报价相同时,按以下规则顺序确定拟中选资格:
未被本省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评定为 “一般”、“中等”及“严重”失信等级的企业优先;
2022 年在本省销售量大的企业优先(以品规对应,不做多规格合并计算);
原料药自产的企业优先;
药品临床适应症多于同品种、同剂型者优先。
同品规B组报价须低于A组报价。
同一企业申报同品种不同规格分组药品价格出现倒挂现象,该企业以流标处理。
备选药品确定。未获得拟中选资格的同品规药品,以最终报价的最低价品作为该品规备选产品。
拟中选品约定采购量分配原则
如仅A或仅B组药品中选,拟中选品负责完成全部约定采购量的80%。
如A、B组同时中选,“中选价”低者分配约定采购量60%,“中选价”高者获得约定采购量的40%。
约定采购量的分配基于各医疗机构采购量的分配,不做地区、机构遴选区分。即如A、B组同时中选,各医疗机构按相应比例采购A、B组药品,完成各自的约定采购量。
今年4月底,安徽发布的《2023年度安徽省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明确,“实施省级招采扩品扩围。按照“填空”和“补缺”两个维度扩大集采覆盖范围,重点对集采呼声大、矛盾问题多、外省未开展的类别品种开展破题探索。药品针对未纳入国家集采品种、未过评品种,数量不少于30个。省级药品年度集采批次各不少于1次。”经过比对,此次拟采购的部分药品是省采的“空白”品种,进一步扩大了药品的集采范围,让群众能用到更多低价好药。
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