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宁夏医保局发布关于征求《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第一批)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方案》意见的公告,对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22种药品启动接续工作。
药品范围
第一批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的22种药品(除参加省际联盟的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和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3个品种外)。
(一)坚持带量采购。由医疗机构结合上年度实际使用量、临床使用状况和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报送拟采购药品的需求量。医保部门汇总医疗机构报送的需求总量,结合带量比例确定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约定采购量。各医疗机构应真实有效填报预采购量,对于采购量明显高于或低于上年度采购量的医疗机构,应提交由本单位院长签字盖章确认的情况说明。按照约定采购量分配规则,确保将约定采购量分配到每家中选企业和每家医疗机构。
(二)分类开展接续。
按照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的原则,着眼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用药,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患者依从等因素,减少临床及患者频繁换药引发的风险,在市场供应稳定的情况下,以国家集中采购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范围内开展带量采购续约工作为主。
1.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原中选药品(左乙拉西坦口服常释剂型、头孢呋辛酯(头孢呋辛)口服常释剂型、替诺福韦二吡呋酯口服常释剂型除外),按照《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精神,向宁夏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询价,能够按照目前该企业全国最低中选价格且能保障供应的,继续续约一年。
2.上述药品相关生产企业被列入当前《全国医药价格和招采失信企业风险警示名单》的,不得参加接续工作。
3.如相关药品生产企业无法续约及不符合续约条件的,出具书面情况说明。自方案正式发布之日起,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药品(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仿制药)生产企业参考报价、已有实际销售供应情况、供应能力、市场占有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或开展带量价格联动,重新确定中选企业。
约定采购量
与第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约定采购量计算标准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