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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采续标:从实际出发,约定采购量可适当调整

发布时间:2021-09-08 11:40:36

8月24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公布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的通知”。

 

通知内容指出,根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工作要求,现公布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并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周期

 

第二批国家集采药品第二个采购年度的采购周期为2021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

 

二、公布中选药品范围

 

第二批国家集采32个中选药品中,头孢氨苄胶囊已到期,其余31个中选药品进入第二个采购年度,仍由原中选企业按中选价格继续供应。(详见附件 1)

 

三、合理确定采购量

 

第二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基数已由医疗机构参考上一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基数和实际采购量自主申报,在此基础上,乘以约定采购比例,形成约定采购量。

 

其中,为促进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结合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对第二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基数显著低于上一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基数的中选药品,适当提高了约定采购比例。

 

对第二个采购年度内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

 

四、其他事项

 

(一)2021年5月1日以来,医疗机构中选药品采购情况纳入第二个采购年度约定采购量的完成情况统计。

 

(二)请各级医保部门继续落实好有关医保基金预付、考核、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措施,保障中选药品的采购供应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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