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上海药事所公布第八批国家药品集采(GY-YD2023-1)上海地区的补充文件,明确了上海地区执行第八批集采的相关规定,包括配送、回款、中选/未中选品种的使用等内容。
从历次国采经验看,上海的阶梯降价方式被各省所采纳或效仿,并且联动价格,因此上海地区的补充政策可以说是国采政策的一部分,值得关注。
配送方面,每个中选品种只能制定一名配送商,配送商具备24小时内配送能力,不允许通过第三方购买中选产品。
回款方面,明确药开设专用账户,回款按三次付清,分别是:
签订三方协议5个工作日内向配送企业支付全部货款的50%;
采购周期执行半年或采购量达到协议约定采购量50%后, 支付全部货款的45%;
完成约定采购量后,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支付剩余货款。
中选药品使用方面,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视为符合一品两规的要求,使用量原则上与上一年度 水平相当。中选企业承诺向本市有需求且能保证在30 日内回款的各医保定点药店供应中选药品。
未中选药品使用:阶梯降价、价格用量均不能超过中选药品
医疗机构可以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前提下继续采购并使 用未中选药品,但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最高价药品,根据价差实现梯度降价后 (以中选价托底) 方可继续采购使用,价差较大的须进一步加大降价幅度,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 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未中选的非最高价药品,其价格应不高于按梯度降价要求调整后的最高价药品价格,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公开议价确定。
在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仿制药品生产企业超过(含) 3家的,不再采购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的同品种其他生产企业的药品。企业未超过 (不含) 3 家的,则其它不符合本次集中采购申报要求,但已在本市中标 (或挂网) 的未中选药品可继续采购使用,其价格应低于中选价,实际采购价由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挂网 公开议价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