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7日,湖南省医保局发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医保“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
01一、药品调整情况
(一)国家2022年版医保药品目录“协议期内药品部分”中的谈判药品和竞价药品,经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等程序,新增55个通用名药品纳入《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
(二)2022年“双通道”单行支付目录协议期未到期的药品,纳入《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继续执行,部分通用名药品经专家评审程序新增纳入了仿制药。
(三)2022年“双通道”单行支付目录协议期到期的药品中,重组人血小板生成素注射液、本维莫德乳膏、奈韦拉平齐多拉米双夫定片、伊尼妥单抗、盐酸鲁拉西酮片、小儿荆杏止咳颗粒、连花清咳片、蛭蛇通络胶囊8个通用名药品,因相关企业未按通知规定提交纳入申请,调出《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
(四)2022年“双通道”单行支付目录协议期到期的药品中,贝那鲁肽注射液、马来酸阿伐曲泊帕片、依达拉奉右莰醇注射用浓溶液、盐酸丙卡特罗粉雾剂、柴芩清宁胶囊、蓝芩口服液、小儿牛黄清心散、桑枝总生物碱片8个通用名药品,经专家评审等程序,调出《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
(五)2022年“双通道”单行支付目录协议期到期的药品中,注射用阿糖苷酶α、注射用伊米苷酶2个通用名药品,因属于我省消化期内药品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不再纳入《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
02二、支付调整情况
(一)按照《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和《湖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支付限额的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统一的大病保险起付线和报销比例及相关政策执行。
(二)《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中“通用名”、“目录剂型”、“医保限定支付范围”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国家新版目录”)保持一致,随国家目录更新而调整,“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不单独设置限定支付范围。
(三)《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中“医保支付标准”为最小规格包装数的药品支付标准,按国家新版目录确定的支付标准更新执行,同规格不同包装数的品种自动纳入我省“双通道”单行支付范围。国家未确定医保支付标准的,按评审纳入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执行,具体以公布的目录信息为准。支付标准与该药品全国最低价联动,实行企业自主申报、动态调整。按国家规定和企业申请保密的药品,支付标准不予发文公开,以“*”号标注。
(四)《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中“单行支付执行期”为纳入“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的执行期限。此次新纳入的药品从2023年3月1日起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止。2022年单行支付目录中未到期的药品执行期与原协议期保持一致。2022年单行支付目录中到期调出《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的药品(含8个未申请的通用名药品和8个评审调出的通用名药品),为保障参保患者的用药过渡需求,设置两个月支付过渡期至2023年4月30日止,到期后“双通道”单行支付待遇不予支付。
03三、执行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规定执行,不得再自行制定目录或者以任何形式变通增减目录内药品及规格包装,不得调整目录内药品的医保限定支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药品标注为“*”号的医保支付标准,各地不得在公开发文和新闻媒体报道中公开发布。
(二)各地医保经办部门要建立规范便民的“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待遇审核和结算支付的经办规程,支付中对合规的电子处方应予以受理认可,积极依托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立健全高效运转、标准规范的处方流转机制。
(三)各地要根据《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调整情况,扩大“双通道”定点医药机构范围,及时增补“双通道”责任医师,由各市局收集汇总全市范围内新的“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责任医师信息,于2023年4月10日前报省局,省局将统一公布。
(四)省局已按照国家医保药品分类与代码库,对《2023年单行支付目录》药品进行了统一的系统信息维护,各地不需另行维护。各地在实施结算过程中,发现药品系统维护问题要及时逐级上报。
附:湖南省“双通道”单行支付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版)-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