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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非集采药品挂网须至少在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

发布时间:2023-01-11 09:27:18

      1月10日,山西省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药品挂网采购及价格动态联动工作的通知》。

      一、集采(国谈)药品挂网管理

      1.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山西省组织和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省采购平台以中选价格或谈判价格纳入直接挂网目录。

      2.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药品未中选的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在山西省平台挂网供应,须执行上海梯度降价后的价格。

      3.鼓励国家及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未选择山西供应的中选产品和山西省未参加的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以不高于中选价且不高于同企业同产品山西省平台挂网价的价格在山西省平台挂网供应,须提交该产品在国家或省级(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的中选价格截图。

      二、非集采(非国谈)药品挂网管理

      (一)化学药品

      1.原研药品、参比制剂、创新药、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包括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批准,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的仿制药品,下同)申报新增直接挂网(包括山西省备选目录药品),须至少在北京、天津、河北及上海(以下简称为“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山西省现有同组药品挂网基准价1.8倍的价格申请纳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申请挂网时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山西省同组无基准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的四省市最低挂网价。

      2.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申报新增直接挂网(包括山西省备选目录药品),须至少在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不高于同通用名同剂型原研药品、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药品,且不高于山西省现有同组药品挂网基准价的价格申请纳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申请挂网时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山西省同组无基准价的,报价不得高于该产品的四省市最低挂网价。

      (二)中成药及生物制剂

      中成药及生物制剂申报新增直接挂网(包括山西省备选目录药品),须至少在四省市之一平台有挂网价格,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格的报价申请纳入直接挂网目录,企业申请挂网时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

      三、直接挂网目录药品价格联动

      1.目前在山西省直接挂网目录中的药品,若在全国省级平台最低挂网价低于山西省挂网价的,企业须于30日内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否则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2.目前在山西省直接挂网目录中的化学药品,若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可以不高于四省市最低挂网价且不高于该药品对应过评组基准价的1.8倍申请价格调整。申请调价须提交该药品在四省市药械采购平台的最低挂网价格截图。

      四、短缺药品挂网

      对于临床必需,列入国家及山西省《短缺药品清单》中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自主或委托经营企业申请挂网(企业可提供四省市最低挂网价在省平台挂网),医疗机构根据市场供需情况自主议价采购。

      五、备案采购

      对于临床或科研必需,但未在省采购平台挂网的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在完成相关院内采购审核后在省采购平台自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自主议定。

      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事故等突发情况的临床急需药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网上备案采购手续,确保临床使用需求。

      六、挂网药品的撤销

      纳入山西省直接挂网目录的药品,因故不能以现有挂网价格供应的,企业须及时提出撤销挂网申请,否则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撤销后的药品两年之内不得再申请挂网。

      七、工作要求

      (一)建立价格调整公示制度。省药械采购中心对企业申报材料按月度进行审核,次月公示上月申报材料的审核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及时纳入直接挂网目录或予以价格调整。

      (二)诚实守信,确保供应。申报企业必须保证申报内容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如企业申报药品价格不实,经核实后将取消该药品的挂网资格,同时按照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挂网药品供货企业要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保障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三)应采尽采,保障需求。医疗机构要以临床需求为导向,依据安全、有效、经济的用药原则,及时优化调整本机构用药目录,优先采购使用价格适宜的基本药物目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基本医保目录药品,努力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

      (四)建立考核通报机制。省药械采购中心要定期对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药品情况进行监测评估,按季度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集采中选药品情况进行监测通报。各级医保、卫健、药监部门要加强对挂网药品采购供应、合理用药及药品质量等工作的监管,规范药品购销使用行为,保障临床用药安全、可及、有效。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之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均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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