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发布“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 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使用非中选药品相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内容显示,按照第五批国采和“八省二区”省际联盟药品集采使用工作部署安排,省药招中心拟组织开展第五批集采工作、“八省二区”集采工作非中选药品相关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品种范围
非中选药品: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挂网的与第五批集采、“八省二区”集采中选药品相同通用名(剂型)的非中选药品。
二、工作要求
(一)非中选药品与联采办形成的梯度降价结果保持价格联动。
(二)根据差比价规则,按如下方式核算采购“红线价格”(以下简称“红线价格”):所有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上海最高价药品降价结果。其中,中选药品同厂家的不同细化剂型、规格和包装的非中选药品,按中选药品价格差比价进行调整;其他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非中选药品不高于中选药品价格。
(三)鼓励非中选药品企业主动降价。采取集中申报的方式,由各相关企业凭数字证书登录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及医药价格监管平台,自主提交降价申请(操作流程见附件1),集中申报时间从10月29日—11月8日。
三、注意事项
(一)根据临床需要,确需超“红线价格”采购非中选产品的,各地区医疗机构应制定严格的院内审批制度,规范采购流程,相关审批资料存档备查。
(二)属于第五批集采的通用名药品,对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生产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挂网药品,将在正式执行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时,暂时关闭其网上交易功能,待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相关企业可重新申报开放,请各医疗机构及时对库存进行调整(详见附件2)。
(三)11月15日执行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
附件2:拟暂停交易产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