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中药配方颗粒进医保时间的推进,各省纷纷开始行动。
01大批药品将纳入医保
今日(10月27日),四川省药监局发布关于印发《四川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对于中药配方颗粒的品种备案、生产、流通使用监督等多方面的管理做出具体说明,并规定通知将于11月1日起实施。
无独有偶,云南省药监局今日也发布了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细则的通知。
根据国家药监局规定,11月1日起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随着这一时间节点的推进,各省都开始“行动”起来。
此前,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117号(医疗体育类455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药监提函〔2021〕32号 》,明确各省级医保部门可以将部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国家药监局表示,将持续提高产品质量和临床疗效,不断加强中药配方颗粒规范管理,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完善相关制度,营造更加公平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
近段时间以来,已经有多省发布相关通知,11月1日起,将有大批中药被纳入医保。
内蒙古
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自治区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规定,将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中药饮片品种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参照“乙类药品”管理。首批纳入160种符合相应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
湖南
10月11日,湖南省药监局、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等发布《关于加强湖南省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药监发﹝2021﹞32 号)》,支持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省级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中药饮片品种已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省医保局可综合考虑临床需要、基金支付能力和价格等因素,经专家评审后将与中药饮片对应的中药配方颗粒纳入支付范围,并参照乙类管理。
并且做出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不具有国家药品标准或湖南省药监局制定标准的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湖南省上市销售,中药配方颗粒不得在医疗机构以外销售。
广西
9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目录管理的通知》规定,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版)》892个中药饮片为基础,将符合条件且具有广西地方标准的531个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明确表示,通知自2021年11月1日起执行,各统筹地区有关中药和民族药饮片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政策同时废止。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